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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 作者:prod00db3 | 发布时间: 2023-03-03 | 8306 次浏览 | 分享到: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三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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